一、农村宅基地周围几米属于屋主?
按照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使用后,房屋及围墙以外的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都不是属于你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了,并不存在农村宅基地周围几米属于你的情况存在的。如果,你私自占用的话,就是侵占村集体土地,是要退还村集体的。
二、农村房屋周围空地权属?
1、农村土地的产权即所有权都归集体。村民个人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周围的土地,只要不在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都由集体支配。
3、宅基地周围空地一直由房主使用,应该拥有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4、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可以由村委会或司法所调解处理,或者向乡镇政府经营管理部门投诉。
三、农村房屋周围几米范围属于房主?
建房时后面留有2米距离的,应当算宅基地面积的范围。房屋前面、左右需要以业主的宅基地面积为界,以土地部门规划为准。业主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宅基地的面积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面积之和。因此宅基地面积扣除房产面积的都是属于业主的。
四、宅基地权属
宅基地权属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拥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宅基地权属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难题。
宅基地权属的法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保证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合法、稳定,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权属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障农民合法享有宅基地的权利,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宅基地权属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宅基地的权属界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二是宅基地所有权的界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是指农民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宅基地所有权的界定是指宅基地所在的土地所有权。
根据《宅基地条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民族依法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划转给农民集体或农民家庭使用的土地使用权。
而宅基地所有权则是指宅基地所在的土地归属于民族、集体或个人的所有权。
宅基地权属的保障
宅基地权属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下面内容多少方面:
- 1. 法律保障:《宅基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的权属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 2. 政策支持:民族为保障宅基地权属,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如土地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等。
- 3.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宅基地权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有效维护。
宅基地权属的改革与进步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宅基地权属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改革。
一是要完善宅基地权属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权属确权登记制度,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是要推进宅基地流转市场化,引导宅基地资源向效益、规模化、集约化进步。
三是要加强宅基地权属保护,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权属的难题与对策
宅基地权属在操作中也面临一些难题,主要包括宅基地权属界定不清、宅基地使用权变现困难等。
针对这些难题,可以采取下面内容对策:
- 1. 完善宅基地登记制度,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 2. 加强宅基地权属的法律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维权机制。
- 3. 推动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增值。
小编归纳一下
宅基地权属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进宅基地权属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五、农村房屋宅基地周围产权归属?
1、农村土地的产权即所有权都归集体。村民个人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周围的土地,只要不在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都由集体支配。
3、宅基地周围空地一直由房主使用,应该拥有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4、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可以由村委会或司法所调解处理,或者向乡镇政府经营管理部门投诉。
六、农村宅基地周围空地归属?
农村宅基地周围空地归村集体所有,私人无权侵占。
七、农村宅基地长期不用,产权属谁的?
农村宅基地,也是经过依法批准给你使用的,你如果长期不用,产权还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收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重新安排给需要建房的农村村民使用的。
因此,经过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连续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村民委员会就可以依法收回你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了。
八、农村宅基地确权会进行权属调查吗?
农村宅基地确权会进行权属调查。
1.在农村宅基地确权前,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户的房屋、土地和附属设施进行严格的权属调查,包括房屋主人、土地主人等信息的确认。
2.这些信息的确认对于确保农村宅基地权利的合法性和保护村民的权益非常重要,因此权属调查是不可或缺的。
3.在调查经过中,如果发现宅基地所在的土地实际并不属于农民家庭,政府还会通过合法手段来保障农民的利益。
九、农村宅基地权属证书号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房屋权属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可以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有效证件,也是购房者证明房屋已经属于自己的重要凭证。
十、农村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样确权登记?
某乡镇A村村民甲一直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没有权属来源证明,而该县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宅基地标准为140平方米每户,现就甲的宅基地怎样确权登记?
由于历史缘故,我国曾经一度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有的地方乡镇政府拥有宅基地审批权,这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情况特别复杂,许多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有的涉及违法占地,有的涉及超占等等。对此,根据《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超占的,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小编认为‘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民族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意见》规定,甲村民宅基地应当先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房屋建成的时刻点),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经过中,按照1982年之前以200平方米确权登记,1982年至1987年之间以50平方米经过处理后,以200平方米确权登记,1987年之后以140平方米确权登记
